李某于2010年3月16日通过原告苑某的内弟刘某向苑某借款20万元用于开办煤场,陈某、杨某为担保人,约定借款利息三分,并出具“借条”一张,三人以汽车、房产作抵押,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...查看详情 >>
13年 (优于79.81%的律师)
266次 (优于99.43%的律师)
632次 (优于99.79%的律师)
124227分 (优于99.69%的律师)
一天内
47篇 (优于99.94%的律师)
华律网提示: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,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,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, 有害信息举报